马兵律师简介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教学经历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 详细>>
律师姓名:马兵律师
手机号码:13920023672
邮箱地址:mabing3993@163.com
执业证号:11201200910980948
执业律所: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梅江中心大厦11层
涉嫌征地拆迁诈骗,经马兵律师辩护,判决无罪
【律师介绍】
马兵律师(电话:13920023672),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百人团”成员,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律师执业,多年的执教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使马兵律师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马兵律师注重收集和精研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各级公、检、法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以及常用、重要的程序法、实体法的指导案例;注重跨学科、跨专业、团队化、精准化的方式办理刑事案件。在办理走私、知识产权、金融、涉税、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领域案件多有建树。办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
【案情简介】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在提前得知高速征地信息的情况下,以骗取征地补偿款为目的,在本村大量高价抢包(无效合同)村民口粮地。利用抢包的56亩土地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189万余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如果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诈骗事实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争议焦点】
1、在事实上周某某是否实际骗取补偿款高达189万余元?
2、在案件性质上,被告人主观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辩护要点】
接受家属委托后,辩护人马兵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周某某,向其了解案情及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并查阅案卷材料;针对周某某提供的线索,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辩护人深入分析研究案情,发现本案事实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指控的证据尚不完全充分,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事实部分
(一)保安镇村村委会会计梁某某提供的《口粮地承包手绘草图》该证据缺乏合法性、客观性,因此不能证明周某某承包本村口粮地的情况。
(二)现有证据能够直接认定周某某承包口粮地共计8.15亩,被征土地4.8亩;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合计:197329.1元,上述补偿款发放给地主7.2万元,周某某实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27328.9元。
(三)针对代替周某某在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上签字的被征土地亩数,及其对应的附着物补偿款能够查证属实的被征土地:9.72亩;获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448198元。
二、定性部分
(一)主观方面:周某某在承包本村村西口粮地的过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意图。
(二)客观方面:周某某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行为。
(三)行政机关并未基于错误认识发放给周某某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前,在自己转包的本村土地上扣建大棚,建筑物真实存在,在政府清点过程中,亦未虚报征收土地的亩数及建筑物面积,其行为不属于虚报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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