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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兵律师 马兵律师简介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教学经历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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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马兵律师

手机号码:13920023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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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910980948

执业律所: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梅江中心大厦11层

成功案例

职务侵占罪:企业经营者被控职务侵占两千余万元,经依法辩护,当事人终获不不起诉。

职务侵占罪:企业经营者被控职务侵占两千余万元,经依法辩护,当事人终获不不起诉。

 

 

 

一、行通团队辩护律师:

 

马兵律师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天津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百人团”成员

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律师执业,多年的执教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使马兵律师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马兵律师注重收集和精研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各级公、检、法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以及常用、重要的程序法、实体法的指导案例;注重跨学科、跨专业、团队化、精准化的方式办理刑事案件。在办理走私、知识产权、金融、涉税、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领域案件多有建树。办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

 

二、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非法占有企业其他股东股权,利用其管理企业经营的便利条件,侵占公司利润,两项合计金额高达两千余万元。

 

 

三、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当事人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本案处理结果:

 

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辩护人多次取证、申请重新鉴定,本案王某某最终被不予起诉。

 

五、本案争议焦点:

 

1、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中另一股东的签字是否为其真实签字,股权转让协议及工商变更手续是否合法。

 

2、本案中王某某在股权变更之前所提取的公司股利分红是否是在另一股东知情且认可的情况下做出,有无损害另一股东的利益。

 

 

六、本站点评:

 

马兵主任接受当事人家属之委托担任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马主任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周全的法律服务, 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针对案情需要,为每一位当事人研究、制定最为有效的辩护方案,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多次向企业的其他管理者以及企业员工取证,还原企业的经营模式、管理模式以及股利分红程序,多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全面梳理企业资金账簿及转账流水,向检察院数次提交王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院所采纳,并做出了不起诉处理。

七、主要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伪造签字的方式,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侵占公司另一股东股份的事实。

通过查阅本案证据中公安机关所委托的两份鉴定意见可知,两份鉴定意见结论相互矛盾、不能统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本案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辩护人申请,在补充侦察期间,公安机关再次针对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多份文档进行鉴定,仍然不能形成所有签字均系伪造的结论,最终公安机关委托公安部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结论为无法鉴定,在此情况下,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针对笔记的多份鉴定意见存在矛盾,不能形成所有与股权转让有关的签字均系伪造的结论,不能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系伪造形成。

此外,针对公安机关针对股权转让材料中每一页之间是否为统一排版、连续打印形成的鉴定,虽然鉴定意见为部分股权转让材料中的签字页与正文页并非一次排版连续打印形成,但是考虑到与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正文页还是签字页均有股权转让协议的字样提示以及另一股东的签字确认,在此情况下,该份鉴定仍然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犯罪。

 

第二部分:关于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经营十余年时间内利用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利润,侵害另一股东利益的事实。

经辩护人梳理全部在案证据以及企业所留存的账簿资料、银行流水材料,经统计认为在公司十余年的经营期间内,公司所支付给另一股东的利润已远超其应得利益,被告人王某某并未多分股利,更未因多分股利而侵害另一股东的利益。

此外,鉴于公司另一股东为外籍人员,其作为本案的控告方,多次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是在利用其不懂得中文,长期居住国外不实际参与经营的情况下,非法分配并占有公司利益。对此,辩护人经对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及员工取证,向检察机关还原了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期间,另一股东虽长期在国外,但是其通过直接管理财务人员,定期查阅公司审计报告,并熟练掌握中文,会定期查阅公司账簿材料并在财务凭证中签字确认的情况。在此事实上,公司的所有股利分配情况已得到其确认,无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存在侵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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