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马兵刑辩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马兵律师 马兵律师简介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教学经历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马兵律师

手机号码:13920023672

邮箱地址:mabing3993@163.com

执业证号:11201200910980948

执业律所: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梅江中心大厦11层

成功案例

诈骗罪:赵某某涉嫌以套路贷方式诈骗2000余万元,经律师依法辩护,当事人先后获得不批捕和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诈骗罪:赵某某涉嫌以套路贷方式诈骗2000余万元,经律师依法辩护,当事人先后获得不批捕和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一、行通团队辩护律师:

 

马兵律师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天津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百人团”成员

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律师执业,多年的执教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使马兵律师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马兵律师注重收集和精研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各级公、检、法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以及常用、重要的程序法、实体法的指导案例;注重跨学科、跨专业、团队化、精准化的方式办理刑事案件。在办理走私、知识产权、金融、涉税、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领域案件多有建树。办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

 

 

二、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某隐瞒其实际出借人的身份,在明知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其出借,并收取高的托管费等其他费用,通过法律诉讼骗取被害人财产。

 

 

三、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赵某某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判罚。

 

四、本案处理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不予起诉。

 

 

五、本案争议焦点:

 

1、赵某某隐瞒自己是实际出借人的身份是否导致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本案中,赵某某在出借资金时虽然隐瞒了自己是实际出资人的身份,但是其是处于保障出借资金的安全性而做,且该隐瞒行为并未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产。

 

2、赵某某实施出借行为的目的,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辩护人认为赵某某并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目的是为了帮助对方盘活运营资金,进而收回自己的欠款并从中赚取合理的托管费用。

 

3、本案中赵某某与出借人所签订的托管协议是否实际履行,以及未能实际履行的原因:本案中,针对所出借的资金,赵某某与对方签订了托管协议,赵某某履行了托管协议对其确定的义务,协议未能最终实现帮助对方盘活资金的目的,系由于被害人隐瞒其项目土地开发审批手续到期的事实,并私自将两幢楼的产权证抵押,并最终失联而导致托管协议未能实现最终目的。

 

 

六、本站点评:

 

马兵主任接受当事人家属之委托担任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马主任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周全的法律服务, 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针对案情需要,为每一位当事人研究、制定最为有效的辩护方案,针对当前套路贷案件多发的情况,辩护人更需对一项出借行为从出借目的来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有骗取对方钱款的非法占有目。在当下扫黑除恶,国家重拳打击套路贷的背景下,本案获得不起诉,体现出了马兵精湛的业务能力。

 

 

七、主要辩护意见:

1、赵某某虽有隐瞒实际出借人的行为,但并未使被害人陷入任何错误认识,赵某某隐瞒实际出借人身份仅仅是为保障该笔借款的安全性,符合常情常理,被害单位实际控制人并未因赵某某隐瞒真实出借人的身份而陷入任何错误认识。

 

2、赵某某并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目的是为了帮助对方盘活运营资金,进而收回自己的欠款并从中赚取合理的托管费用。

 

3、赵某某确实履行了相关托管协议,并为此支出了相关费用,托管协议的终止完全系对方造成。

 

4、赵某某根据协议扣除了1010万元的利息和托管费用是合理的,且对方所控的相关企业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

 

    5、从全案流程来看,本案中无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存在,无论是出借资金还是签订托管协议,所体现的都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实质上是一起民事纠纷,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2021 www.mblvshi399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2022000603号-1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