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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兵律师 马兵律师简介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教学经历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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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马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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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0910980948

执业律所: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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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伪造金融票证罪、虚假诉讼罪:原国企负责人林某被控伪造金融票证罪、虚假诉讼罪,经律师依法辩护,后检察院采纳该意见对其不予批捕。

伪造金融票证罪、虚假诉讼罪:原国企负责人林某被控伪造金融票证罪、虚假诉讼罪,经律师依法辩护,伪造金融票证罪通过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公安机关撤案,虚假诉讼罪经辩护人提交法律意见,认为不构成该罪,后检察院采纳该意见对其不予批捕。

 

 

一、行通团队辩护律师:

 

马兵律师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天津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百人团”成员

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律师执业,多年的执教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使马兵律师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马兵律师注重收集和精研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各级公、检、法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以及常用、重要的程序法、实体法的指导案例;注重跨学科、跨专业、团队化、精准化的方式办理刑事案件。在办理走私、知识产权、金融、涉税、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领域案件多有建树。办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

 

 

二、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林某某所经营、管理的企业在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中背书盖章,并用于法院诉讼,而该承兑汇票原件却未体现背书。

 

被告人林某某将上述与原件不符的票据复印件交由法院,并以此为证据提起诉讼,应认定未虚假诉讼。

 

 

三、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公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当事人将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获刑10年以上,因虚假诉讼罪,可能最高获刑7年。

 

四、本案处理结果:

 

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督促公安机关对伪造金融票证罪撤案。

虚假诉讼罪不予批捕。

 

五、本案争议焦点:

 

1、当事人为经营及入账之需要,将承兑汇票的原件未背书交出,复印件中盖章背书做账,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是否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2、当事人将上述承兑汇票复印件交给法院作为诉讼证据,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六、本站点评:

 

马兵主任接受当事人家属之委托担任被告人林某某辩护人,马主任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周全的法律服务, 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针对案情需要,为每一位当事人研究、制定最为有效的辩护方案,在本案具有经济纠纷背景且对方一直控告的情况下,依据事实、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并被采纳,使当事人免于定罪、羁押。

 

 

七、主要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伪造金融票证罪

1、涉案的汇票复印件并非金融票证——汇票,本案更不存在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涉案的汇票复印件并非是伪造的金融票证。

2、因我方与控告方之间互相负有付款义务,汇票须在我方和控告方之间进行流转,故只对汇票原件进行了实际交付,而未背书。但因财务下账需要,必须在汇票复印件上体现流转过程。在汇票复印件上盖章不属于票据流转过程的背书行为,更加不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第二部分:关于虚假诉讼罪

    1、我方与控告方具有真实的合同贸易关系,我方起诉对方也是基于该事实而起诉对方,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而并非虚假诉讼罪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起诉。

    2、根据我国刑“从旧兼从轻”之原则,不管我方之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均不应当适用上述规定。

3、当事人林某作为我方企业负责人,其不可能事无巨细的参与到每一起的诉讼中,并对每一起诉讼的证据情况等诉讼依据高度掌握,在此情况下,林某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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