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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兵律师 马兵律师简介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教学经历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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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可替代性”与“不可替代性”

刑事辩护的“可替代性”与“不可替代性”

原创 马兵律师 天津马兵律师 

可替代性与不可替代性是一对反义词,也是一对矛盾的概念,在刑事辩护业务中,两者同时存在,只是适用的场景和对象不同。

可替代性经常出现在辩护人为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中,通过论证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是主要的、核心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辅助作用或者居于次要地位,从而论证该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属于从犯。因此,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可替代性越强,被认定为从犯的可能性越大。而从犯是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条件,在一般意义上的能够“破款”(将量刑幅度从一个较高的幅度降低至较低幅度的行为,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低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量刑情节中,从犯和自首、立功相比,从宽处罚的幅度也是最大的,自然也是辩护人尽力为嫌疑人、被告人争取的最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

不可替代性是指律师的辩护工作,相比较与同行其他辩护人而言,委托人为什么委托某一位律师作为自己亲属的辩护人,没有委托其他律师,必然有其中的原因,其中该辩护人在委托人心目中的不可替代性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在亲人涉嫌犯罪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家属经常会走访多家律所,约见多位律师,目的是找到最符合自己需求的辩护人。这其中,主观因素可能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但更大的影响是来源于辩护人能够提供的客观的服务内容,比如该律师以往的成功案例、为家属进行的法律讲解、在辩护工作中所作的各项工作等等,这些实实在在的客观方面的内容是影响委托人判断的更为重要的因素,也是辩护律师自身锻炼、提升的需求方向,以及为当事人、委托人提供更为有效的刑事辩护的基本需求。

可替代性与不可替代性是一对矛盾,又是具有关联性的概念,只有律师坚持具备了不可替代性的品质,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可替代性利益。

                                    马兵律师

                                   13920023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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