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马兵律师 马兵律师简介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教学经历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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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马兵律师

手机号码:13920023672

邮箱地址:mabing3993@163.com

执业证号:11201200910980948

执业律所: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梅江中心大厦11层

职务犯罪

原国企负责人被控受贿罪、贪污罪、国有事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其中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不予起诉,受贿罪经法院判决无罪

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原国企负责人被控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经依法辩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不予起诉,受贿罪经法院判决无罪。

 

一、行通团队辩护律师:

 

 

马兵律师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天津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百人团”成员

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律师执业,多年的执教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使马兵律师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马兵律师注重收集和精研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各级公、检、法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以及常用、重要的程序法、实体法的指导案例;注重跨学科、跨专业、团队化、精准化的方式办理刑事案件。在办理走私、知识产权、金融、涉税、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领域案件多有建树。办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

 

 

二、监察机关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受贿罪:被告人曹某某将个人资金及家庭存款存放于他人处,他人为获得曹某某的利益需求,在没有借款需求的情况下,按照年息20%向曹某某支付利息,6年期间共向其支付利息高达一百八十余万元。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曹某某经营企业期间,未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签字同意企业受让宝X财富公司10%的股份,致使该公司成为宝X财富公司股东之一,并因宝X财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发,致使公司停业。

贪污罪:在企业经营企业,通过设立小金库的形式,将企业资金占为个人所有,涉案金额数十万元。

三、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曹某某将因受贿罪判处3-10年有期徒刑,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3-7年有期徒刑,犯贪污罪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四、本案处理结果:

 

被告人曹某某犯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受贿罪无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予起诉。

 

 

五、本案争议焦点:

 

1、关于受贿罪:在不超出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民间借贷所产生的利息能否认定为受贿款。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企业自行决定暂停经营能否认定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认定的“企业停业”。

 

 

六、本站点评:

 

马兵主任接受当事人家属之委托担任被告人曹某某辩护人,马主任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周全的法律服务, 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针对案情需要,为每一位当事人研究、制定最为有效的辩护方案,在多项罪名的职务犯罪中,通过立足于分析每一罪名的构成要件,使其中一项罪名在检察院阶段免于起诉,另一罪名在法院阶段被判无罪,极大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主要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受贿罪

1、曹某某在他人处“理财”行为的真实性质是基于民间借贷而支付资金使用费的行为,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有意为之,且该借款利息并未超出当时法律规定的最高范围,其借贷关系应被国家法律所保护。

 

 

2、曹某某所同意的与资金使用方的合作事项,并没有得到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且资金使用方也并未利用曹某某所经营管理企业的金融资质进行融资行为,综上曹某某并未利用自己职权为资金使用方谋取利益。

 

 

第二部分: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造成公司停业,应当是工商意义上的停业,而不应当是企业(或上级单位)自身决定暂停营业而造成的事实状态。曹某某经营管理的企业“停业”,并不构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企业因其参与的宝X财富公司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产生的297万元退赔义务系涉案款物,不应当算作企业所得,对该笔款项的退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算作企业的损失。

此外,对于企业参股宝X财富并导致企业受到影响,除曹某某签字以外,还有其他相关人员的参与,企业“停业状态”的形成系“多因一果”,且曹某某签字时已退休,其签字不可能产生实质上的决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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