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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兵律师 马兵律师简介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教学经历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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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马兵律师

手机号码:13920023672

邮箱地址:mabing3993@163.com

执业证号:11201200910980948

执业律所: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梅江中心大厦11层

职务犯罪

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朱某某被控玩忽职守,经马兵主任辩护,本案做出多次鉴定,涉案数额从54万元降低至36万元,最终当事人被判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朱某某被控玩忽职守造成管界内财产损失。经马兵主任辩护,本案做出多次鉴定,涉案数额从54万元降低至36万元,最终当事人被判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日前,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开庭审理,马兵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被告人涉案金额认定不准确,考虑其情节可以定罪免处的辩护意见。经多次鉴定,朱某某的涉案金额由54万元降至36 万元,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朱某某定罪免除,并保留了当事人的公职。

 

一、行通团队辩护律师:

马兵,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

马兵律师(电话:13920023672),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百人团”成员,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律师执业,多年的执教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使马兵律师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马兵律师注重收集和精研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各级公、检、法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以及常用、重要的程序法、实体法的指导案例;注重跨学科、跨专业、团队化、精准化的方式办理刑事案件。在办理走私、知识产权、金融、涉税、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领域案件多有建树。办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

 

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朱某某系某区水务局具有监管、巡查河堤的工作人员,因其监管不利且未能有效制止违法人员的行为,导致某区河堤被盗挖4.5万立方米,价值36万余元。

 

三、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本案中,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玩忽职守事实成立且无其他量刑情节的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本案处理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本案争议焦点:

1、玩忽职守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价值应当如何确定?

2、造成玩忽职守的原因是工作失误还是放任?

 

六、本站点评:

马兵主任接受当事人家属之委托担任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马兵主任依靠多年教学经验所积累的法学功底和多年执业经历积累的办案经验,深入研究案卷,多次到看守所与被告人沟通案情,积极同办案人员联系,并及时向家属传达案件的最新进展,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被告人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为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不懈努力。

玩忽职守所造成经济损失往往具有间接性,在实践中,对于经济损失的认定通常会出现困难;也由于该罪取证难的特点,认定经济损失的《鉴定报告》往往也会失真。本案能够重新鉴定三次,大幅降低涉案金额,并且最终达到定罪免处,保留公职的结果,与马兵主任的努力息息相关。

 

七、主要辩护意见:

一、价格鉴定结论书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一)从鉴定结论书的实质要件来看,鉴定结论书引用的丢失土方量的标的以及单价错误。

1、辩护人认为鉴定结论书认定土方量每立方米单价8元价格过高。

2、辩护人认为鉴定书引用的土方量标的45830立方米过高,应以第二次价格鉴定的土方量为准。

(二)从鉴定结论书的形式要件来看,鉴定结论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其一、采用市场法进行认定,在鉴定书上并无选择3个或者3个以上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同的参照物。鉴定方法不符合专业规范要求。

其二、该鉴定结论,并没有附上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以及鉴定人的资质证明。

二、本案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事实轻微,请合议庭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玩忽职守罪的起刑点为造成经济损失30万,结合本案来看,本案实际造成为36万余元,略高出起刑点,由此可见,朱某某玩忽职守的行为轻微,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本案朱某某的行为,酌情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朱某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应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因工作失误,并非有意放任河堤土丢失,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虽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毕竟惩罚并非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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